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西首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31717794。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848223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东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40210345P。
法定代表人:左进彩,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张家坡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4097275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中庄镇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9204760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874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