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民初267号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31717794。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848223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东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40210345P。
法定代表人:左进彩,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张家坡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4097275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中庄镇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9204760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874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向本院申请冻结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989379.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冻结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989383.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冻结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999995.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冻结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999995.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且冻结查封总标的额不超过30989379.11元。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已自身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989379.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989383.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999995.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申请冻结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999995.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冻结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总额不超过30989379.1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
审判员许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