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178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563N。
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云南建设集团商务楼6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D7U8C。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A11-3-1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MK005。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3栋24楼。
法定代表人:余韶秋。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713040。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101号刘家营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喻正富。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1元,由原告王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