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9日以对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无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1.44元免交。
本裁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过强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