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814号之一
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9号楼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309336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2339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7月2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保全费230元,均由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