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3648号
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9号楼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30933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悦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陵阳街道文心东路以南***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2G68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悦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减半预缴),由**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