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804号
申请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9号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华强路6号新城红岛湾售楼处。
申请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9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