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2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美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6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75575199。
被执行人:诏安县至樽酒店,住所地漳州市诏安县中心城区文峰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2XR9K349。
申请执行人福建美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诏安县至樽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112523.60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控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国平
审判员 蔡志江
审判员 林 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