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7496号
原告:福建美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美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1元,撤诉减半收取1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