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02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美声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君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君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君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漳州君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沈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