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2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美声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6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7557519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浦皇家一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近城村杜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48M8Q3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漳州市美声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浦皇家一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6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漳浦皇家一号娱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漳州市美声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漳浦皇家一号娱乐有限公司履行(2018)闽06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948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数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冻结的财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沈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