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72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苏万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鱼冲路八巷2号。
法定代表人:苏家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执行人:许冠,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苏万舟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许冠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7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47275.6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积金、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827.80元,扣除执行费827.8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68000元。被执行人许冠名下的位于廉江市××路××号××幢××房和位于廉江市中山××路××巷××房,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劳建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世鑫
书 记 员 唐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