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61762566U,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的申请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5月7日支付2万元,余款自2020年6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2万元,至2020年12月20日前全部结清,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139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克侃
审 判 员 薛 景
审 判 员 李 涛
法官助理 朱健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