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仪征市沿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3民初7285号
原告:仪征市沿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大连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仲其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广储门外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仪征市沿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中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仪征市沿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仪征市沿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沿江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仪征市沿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