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江南四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3503号 原告:***,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珺璟、**,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江南四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得胜村鹤嘴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065265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1666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江南四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