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3503号
原告:***,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珺璟、**,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江南四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得胜村鹤嘴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065265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1666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江南四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