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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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81666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州沈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CCU07,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山民村外四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州沈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58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湖州沈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235840元未受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521执7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