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0795号
申请人:无锡亿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308号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570387534J。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利,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玖,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苏宁天御广场10幢1-1616-1617-1618-16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T4PH976。
法定代表人:谭娟。
申请人无锡亿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亿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亿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胡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