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4民初47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9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951957。

法定代表人:唐凯。

被告:**,女,汉族,1976年7月4日生,住广西省桂林市。

原告**诉被告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