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4693号
申请人:陕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娜,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其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舒心,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向阳,任经理。
陕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予以冻结、查封。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的处分权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限额1234527.8元。
155302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毕华斌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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