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5975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Y352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36787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60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储蓄存款1383949.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