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5975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Y352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36787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60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储蓄存款1383949.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