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国际物流港巴音纳克风情街13栋一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亿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系***妻子。 被告:***,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上公司)、新疆亿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品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博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亿品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工程款欠款,利息100000元,合计2600000元。3.本案申请费、保险费、评估鉴定费、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亿品汇公司未经充分协商,草率的签订了有关莎车县亿品汇酒店商用楼施工的《合同书》,每平方1000元的单价,当时原告认为这个单价只是人工工资加辅材,但合同履行中被告把材料也计算到原告头上,单价发生了变更。2020年6月4日被告博上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涉案工程项目负责的委托书,原告实际施工。因众所周知的疫情、工程手续等原因,使得工程断断续续施工,加上2021年间又由于被告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图纸变更、工程量增加,至2022年4月完工。期间发生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和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合同书》约定的1000元每平方的单价已不符合实际且双方并未对风险幅度范围进行约定,被告拒不结算工程款。致使原告拖欠各班组民工劳务费等费用被施工班组民工告上法庭。被告亿品汇公司是两被告夫妻以***的名义开设并由***作为法定代表人从事经营的家庭式独资公司,两被告依法应为亿品汇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是***负责工程管理及工程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因双方不符合固定单价的条件,也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故请对涉案工程据实进行工程量和造价价格评估,**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其诉讼应当由明确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额。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上公司)、新疆亿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品汇公司)、***、***向其支付2500000元工程款欠款虽然是明确的。但原告***提出对本案增量部分鉴定的申请,双方均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造成了本案诉讼标的额的不清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且,双方最终未对工程量增量部分进行确认,无法确定实际的工程量。故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够明确,诉讼请求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缴纳),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