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5024号
原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钢材城4栋3层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亿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开发区新风路社区5组166号。
法定代表人:何卫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亿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尔古丽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