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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南疆长春木材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125民初3769号 原告:叶城县南疆长春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 经营者:***,该工厂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被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城县南疆长春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叶城县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城县木材加工厂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城县木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原告货款102028元;2、判令被告付原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1分利计算的利息17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19028;如被告延期付款,按此利息计算,直到结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告承建乌达力克乡、喀群乡工程期间,先后从原告处购买大板,尚欠原告102028元材料款未付,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博上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一张、收货单7张(复印件)、录音(4***)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叶城县南疆长春木材加工厂购买木板,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供货,被告理应全额支付货款。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02028元,有原告提供的供货单,原、被告聊天记录为证,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2028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被告***和原告叶城县南疆长春木材加工厂之间,故应由被告***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与被告博上公司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计算至2022年7月的利息,如延期付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本案利息应从2020年5月20日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本案应以欠款1020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3.85%计算,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8512.62元。原告另主张如被告延期付款,以102028元为基数,利息计算至货款结清为止,该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以欠付货款金额1020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被告***、新疆博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城县南疆长春木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02028元及利息8512.62元(本判决生效十日后利息以10202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7%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叶城县南疆长春木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靳     晶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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