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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10民终478号
上诉人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建司)与上诉人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置业公司)、第三人四川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均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石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君、李毅,上诉人圣泰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兵,第三人富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建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确认黄石建司施工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图纸增加及变更部分工程总价款为163,197.97元;2.本案上诉费由圣泰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与事实认定部分存在矛盾,一审黄石建司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确认黄石建司施工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图纸增加及变更部分工程总价款为163,197.97元”,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载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富源公司均现场核实并确认案涉增量工程的价款为163,197.97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依法确认”,但一审判决第一项表述为“驳回黄石建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黄石建司不赔偿圣泰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未阐释清楚。首先,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圣泰置业公司反诉的该请求不属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就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反诉就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圣泰置业公司主张黄石建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合同、法律依据。圣泰置业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给购房人的原因系圣泰置业公司单项发包的工程未能及时竣工,导致无法完善竣工后交付房屋前的手续,因此责任也不在黄石建司。若一审法院以判决中的理由驳回圣泰置业公司的该项请求,那在圣泰置业公司支付该违约金后,明显给了圣泰置业公司在本案后重复起诉黄石建司理由,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的理由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对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计算错误,且该费用应当由圣泰置业公司承担。一审黄石建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变更为163,197.97元,该金额的受理费应当为3563.96元,而并非一审法院计算的6058元,且该金额应由圣泰置业公司承担。
圣泰置业公司辩称,圣泰置业公司不应支付黄石建司起诉的工程价款,原因是双方的合同约定,本工程全部是包工包料,结算是要等到竣工验收后的半年内进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圣泰置业公司只能付款50%,验收后不能超过80%,目前圣泰置业公司已经超额支付工程84%,在整个项目没有最后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黄石建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是圣泰公司没有提交已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证据,因此对其第二个诉讼请求也是不成立的;一审起诉金额不是163,197.97元,一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后黄石建司变更了请求,这笔费用应由法院确认,最后也应由黄石建司承担。 富源公司述称,163,197.97元是根据我们目前实际结算的结果,富源公司没有异议,付款时间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余没有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 圣泰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判令黄石建司立即向圣泰置业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3.依法判令黄石建司从2018年9月24日起按照每天2000元的标准向圣泰置业公司支付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至到黄石建司实际交房为止;补充上诉请求4.依法判令黄石建司赔偿圣泰公司已经向42户购房人支付违约金427,717元;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石建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现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工程验收后归档,不符合双方约定”系错误。首先,按照内江建筑行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惯例,都是先由总包单位将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后交给发包人,再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交内江市城建档案馆存档,而不是发包人先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后移交竣工资料给发包人。其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对于黄石建司移交竣工资料给圣泰置业公司并配合工程验收后归档是有明确约定的。一审判决认定“圣泰置业公司主张黄石建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的观点同样错误。首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条中明确约定案涉项目的计划竣工期为2018年9月23日,并且在之后也明确发文告知了黄石建司已超工期145天,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明确了对承包人工期延误、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项目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3日,一审法院在明知黄石建司没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移交竣工资料和工程项目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还判决驳回圣泰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法治的尊严。 黄石建司辩称,圣泰置业公司补充请求不属于建设施工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一并处理,圣泰置业公司主张内容与建设施工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满足《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且圣泰置业公司以该项请求上诉,若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也系圣泰置业公司自己的原因或者圣泰置业公司单独发包的单项工程原因造成,与黄石公司无关,更不应当由黄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圣泰置业公司主张的内江建筑行业惯例不成立,即使是某一地区惯例也应当是全国建筑行业的惯例。圣泰置业公司发包的单项工程未验收合格,案涉竣工资料不满足汇总编制的前置条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圣泰置业公司单独分包的工程的竣工资料的编制义务不在黄石建司,黄石建司承担的施工范围内的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且也将相应的分户验收资料交付给了监理单位,黄石建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工程项目资料盖章申请》能予以证明。圣泰置业公司擅自挪用监管资金,黄石建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案涉工程土建工程与分项工程交叉施工,以及圣泰置业公司单独分包的工程、水电、消费预埋工作未及时完工,严重影响黄石建司主体工程的作业进度,黄石建司不存在移交工程的违约。 富源公司述称,关于资料的问题,黄石建司主张除合同载明外的工程是圣泰置业公司自己发包,但是分包资料员与黄石建司的资料员是同一人,总包单位的前期过程资料未完善,黄石建司提到的各项资料到目前为止,恢复验收的资料已经在2020年8月2日交付给资料员,主体结构和基础验收资料未盖章原因是黄石建司资料签章不完善,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保证资料应该由公司技术负责人进行签认,至2020年3月20日止,富源公司已将资料返还给黄石建司资料员。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资料富源公司未见到,但是其资料员说由于黄石建司的员工陈淑君在管理,富源公司中途催过黄石建司多次完善资料,其资料员陈述未拿到完整的资料。
黄石建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黄石建司施工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图纸增加及变更部分工程总价款163,197.97元,并判令圣泰置业公司向黄石建司支付该款项;本案诉讼费由圣泰置业公司负担。
圣泰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黄石建司立即向圣泰置业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2.判令黄石建司按每天2000元的标准向圣泰置业公司支付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直至黄石建司实际交房为止;3.判令黄石建司赔偿圣泰置业公司逾期向85户购房人交房的违约金248,266元(暂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4.本案反诉费用由黄石建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3日,发包人圣泰置业公司与承包人黄石建司签订《“内江市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载明:1.1工程名称为沱江丽景,地点位于东兴区人民医院斜对面(兴盛路与复兴路交汇处),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暂不含二次装饰、花岗石、内墙墙面砖、墙面面层等)工程,除消防、水电、电梯、门窗、栏杆扶手安装(预埋件含在土建内)、附属工程外的全部工程内容。1.2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0天。1.4签约合同价为20,176,200元。2.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2.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3.1监理人为富源公司,设计人为四川内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3.3.1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全部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汇集由承包人负责并报监理公司审查合格后交发包人。竣工资料归档应满足内江市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移交的要求,竣工资料交验进馆由承包人总包管理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6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内容为施工全过程资料,必须满足内江市档案馆的相关规定;移交时间为竣工验收30天内。3.7.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协商解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元,以此类推;但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5%。3.12.1图纸范围内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发生的增减项及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图纸范围外设计变更、签证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3.12.4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本项目为先行无息垫支修建。付款方式:根据销售当月进账额度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基数,但不能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50%;若本项目当月无销售额度工程款进度款为零(乙方应无息垫资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支付至实际已完产值总价的50%(支付所有工程款的同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增值专用税票率11%,合法真实);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审计完备支付至工程决算款的80%;剩余20%间满24月时付至95%,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期满后14日内无息支付完全部工程款。3.13.2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为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以此类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为“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以此类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以此类推。3.14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完成资料归档后发包人方可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自承包人交给发包人完善的竣工资料后半年内完成),同时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备案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审计完备支付至工程决算款的80%。3.16.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且支付承包人怠工费用和其他损失。在承包人修建完成按节点付款要求时,若发包方不能支付已完工程款部分应该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如由此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还应赔偿损失。3.16.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资,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违约损失不得重复计算,最高违约赔偿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暂估总价的15%。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均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签字。2017年9月28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中载明,案涉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3日。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富源公司均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签字。2018年6月,黄石建司收到变更施工图纸后,及时进行了施工,黄石建司完成增量工程的施工后,圣泰置业公司未向黄石建司支付增量工程的价款。本案审理期间,2020年3月26日,经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富源公司三方现场核实,共同确认案涉项目工程的增量工程价款共计163,197.97元,即黄石建司诉请圣泰置业公司支付增量工程的价款。同时,案涉工程项目现已竣工,未验收。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圣泰置业公司是否应向黄石建司支付案涉增量工程价款。本案中,黄石建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圣泰置业公司支付案涉增量工程价款163197.97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富源公司均现场核实并确认案涉增量工程的价款为163,197.97元,各方当事人亦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依法确认。关于是否支付增量工程价款的问题,应着重审查增量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增量工程并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且各方亦未因增量工程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案增量工程的建设、价款支付等应适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4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黄石建司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增量工程期间存有月销售额,且案涉工程项目现处于竣工状态,并未进行验收,黄石建司诉请圣泰置业公司支付增量工程价款,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黄石建司诉请圣泰置业公司支付增量工程价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二、黄石建司是否应向圣泰置业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的事实并无争议,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1条关于承包人一般义务的约定,以及第2.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黄石建司应及时向监理人即本案第三人富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圣泰置业公司,发包人应在相应时间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本案中,案涉工程现并未进行竣工验收,故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工程验收后归档,不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三、黄石建司是否应向圣泰置业公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本案中,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支付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黄石建司辩称,案涉工程未按时移交并非其所致,实系圣泰置业公司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未及时完工验收,且其主张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3.2.2条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移交的条件为: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合同当事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本案中,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圣泰置业公司亦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黄石建司移交案涉工程项目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圣泰置业公司主张黄石建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黄石建司是否应赔偿圣泰置业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主张,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同时,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仅提供了《沱江丽景项目逾期交房违约金花名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并未提供其已向购房者支付了违约金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圣泰置业公司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现并未实际产生,故对圣泰置业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黄石建司与圣泰置业公司签订的《“内江市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富源公司均现场核实并确认案涉增量工程的价款为163,197.97元,但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黄石建司诉请圣泰置业公司支付增量工程价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黄石建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按约编制、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向监理公司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而非直接向圣泰置业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故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不符合双方约定。同时,因案涉工程项目现尚未竣工验收,黄石建司亦未表示不配合案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的相关工作。故对圣泰置业公司反诉黄石建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圣泰置业公司亦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黄石建司移交工程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仅提供了《沱江丽景项目逾期交房违约金花名册》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未提供其已实际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的相关证据材料,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未实际产生,故对圣泰置业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黄石建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圣泰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黄石建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386元,由圣泰置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黄石建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工程项目资料盖章申请》,拟证明黄石建司在2019年8月15日向富源公司提交各项资料共五项,已由监理公司收取,证实由黄石建司施工的主体部分资料已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盖章,说明黄石建司的资料是完善的,若黄石建司资料不完善,总监就应当及时将资料退还。 圣泰置业公司质证认为,该申请从程序上黄石建司应该附工程技术资料,而且要经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审核,虽然申请了盖章,但是不等于提供的资料符合建筑档案归档要求,也不等于黄石建司提交的资料就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富源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疑,证据上总监签字是为了验收,但是黄石建司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在资料上并未签字,所以富源公司未签字,当时的资料总监签字是为了配合甲乙双方尽快进行工程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黄石建司请求确认增加工程价款163,197.97元是否应予以支持;2.黄石建司是否违约,应否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审理;3.黄石建司应否向圣泰置业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配合“沱江丽景”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 争议焦点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增加工程价款163,197.97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增加的工程价款黄石建司、圣泰置业公司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参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根据销售当月进账的额度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基数……若本项目当月无销售额度工程进度款为零(乙方应无息垫资进行施工)……”的约定。案涉工程的增加工程量已经完工,但是黄石建司未举证证明该期间案涉房屋当月有销售额,且案涉工程也未验收,故黄石建司要求圣泰置业公司支付增加工程价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增加工程价款的金额已确定,应在判项中予以判决,一审法院未予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争议焦点2,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合同当事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案涉工程移交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但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黄石建司移交案涉工程的条件并未成就。案涉工程未移交是因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不具备移交条件,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是黄石建司的原因造成。案涉合同约定黄石建司应先向富源公司报送工程竣工资料,但并未约定黄石建司在工程竣工后的什么时间向富源公司报送工程竣工资料,黄石建司在2019年8月15日已将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富源公司,富源公司在本案一审审理后以资料不完善为由,才将案涉资料退回黄石建司,富源公司系圣泰置业公司委托的案涉监理公司,其行为代表圣泰置业公司,故圣泰置业公司主张黄石建司未按约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案涉工程未移交以及圣泰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均不是黄石建司违约所致,因此圣泰置业公司要求黄石建司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要求黄石建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纠纷,与本案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与本案一并审理。 争议焦点3,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承包人一般义务的约定,以及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黄石建司应及时向监理人即本案第三人富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圣泰置业公司,发包人应在相应时间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本案中,案涉工程现并未进行竣工验收,故圣泰置业公司反诉请求黄石建司立即向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工程验收后归档,不符合双方约定,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黄石建司在一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63,197.97元,应按此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一审对本诉受理费的收取有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黄石建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圣泰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 圣泰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第一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在内江市东兴区住建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的程序。黄石建司施工的竣工资料应该先交由监理公司签字,然后监理公司交付发包方,再提交给住建局审核。正是由于黄石建司并未交付资料,所以该项目至今未完工;第二组:沱江丽景101户全部业主的诉求信,拟证明涉案的沱江丽景购房代表钟彪等人由于黄石建司不移交资料造成住户不能正常入住等后果,黄石公司不移交资料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第三组:沱江丽景项目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花名册及其附件,拟证明由于黄石建司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造成圣泰置业公司不能按期交房,致使圣泰置业公司不能向购房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2019年9月30日之前交房。购房人上访,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圣泰置业公司已经向42户购房人支付违约金427,147元,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为证,圣泰置业公司的该项经济损失是由于黄石建司违约造成,所以黄石建司应当承担该项违约金。 黄石建司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要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得先有竣工验收资料,按照该情况说明载明的第二项,应当提交规划消防等相关意见书,但是至今为止属于圣泰置业公司单项发包部分并未提供相应的意见书。另外,该情况说明第三项载明至今仍有大部份农民工工资未发放,因为圣泰置业公司私自挪用资金,致使没有资金发放工资。竣工资料由圣泰置业公司分包的部分应当由分包单位进行整理,并交黄石建司,黄石建司至今未收到任何分包单位资料,而黄石建司自身施工主体部分,已经交由监理公司。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资料并不能证明黄石建司存在违约事实,均属于购房人的主观推断,圣泰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系信访材料,内江市东兴区住建局也进行了信访处理,但是圣泰置业公司未提供全部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能完整反映信访处理结果,其证明目的无法达到。对第三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于沱江丽景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花名册未见原件,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其次,圣泰置业公司主张的未按时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圣泰置业公司与购房人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即使圣泰置业公司有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的事实,该损失也是由于圣泰置业公司的分项工程未完成造成,应由圣泰置业公司自己承担,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圣泰置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即使有关,也系侵权责任纠纷,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富源公司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所有施工单位资料必须先上报监理公司,再报甲方认可,在认可后,分部工程以上的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黄石建司的资料只差分部工程的盖章,该资料和主体资料已经在2020年3月返还给黄石建司的资料员了,剩余的分付验收资料是满足条件在2020年8月2日已经返还黄石建司,黄石建司对主体结构资料在一审后退还的事实予以否认,富源公司有影像资料证据证明退还的事实。第二、三组证据与富源公司无关,不予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第二、三组证据能证明圣泰置业公司延迟交房,已向部分购房户支付了违约金,但不能证明黄石建司违约,不予采信。 富源公司提交新证据:手机影像资料,拟证明其已经在2020年3月12日将资料退还给了黄石建司。 黄石建司质证意见:对于资料拍摄时间于2020年3月12日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当日返还资料。 圣泰置业公司质证意见:证明富源公司已将资料退还黄石建司。 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不能证明富源公司退还资料的时间,不予采信。 二审另查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14条约定“全部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汇集由承包人负责并报监理公司审查合格后交发包人。”。黄石建司在2019年8月15日向富源公司报送了工程项目资料,富源公司庭审中自认,黄石建司报送的资料已经全部返还给黄石建司的资料员,除了分付验收资料是2020年8月2日退回的,其余的都是2020年3月退还的,交付时已向资料员口头说明了的。黄石建司庭审陈述,资料不合格,富源公司应及时告知黄石建司,但在2020年8月2日才退还的分付验收资料,其余资料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一个多月才退还的。 本院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驳回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确认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沱江丽景商住楼工程图纸增加及变更部分工程总价款为163,197.97元; 四、驳回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内江市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2元,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386元,由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0元,由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利 芬 审 判 员 吴  敏 审 判 员 王  侯
法官助理 荔 杨 博 书 记 员 周杨静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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