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7民初1256号
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行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明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峰,海阳行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626号918室。
法定代表人:苗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法(系被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56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刚(系被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峰、被告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法、夏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终止原、被告签订的《通信基站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为: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通信基站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埋件保证金5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50万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山东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海阳市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通信基站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通信铁塔基站土建基础、机房、铁塔制作安装。2.工程地点:烟台市、东营、滨州地区。3.工程范围和内容:包工包料。4.工程量暂定:1000个;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2.甲方提供通信铁塔项目相关图纸。3.甲方负责进行地方关系的协调处理。(土地租赁费用及协调费用由甲方负责).4.甲方确保该铁塔基础工程款的准时发放。5.如甲方不能按照双方约定在节点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8.本合同预埋件保证金为每套1000元(人民币壹任圆整)。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内向甲方交付预埋件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合同生效。甲方在收到保证金款项后,每完成十个为一个节点同时按比例退还预埋件保证金,每个壹千元整。总公司在下达进场通知10天之内,乙方必须进入工地,同时甲方确保预付款到位,如乙方进入工地不能施工,甲方无条件返还给乙方工程预埋件保证金;三、合同解除: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四、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各自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六、生效条件: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交完工程预埋件保证金后生效。协议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海阳市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向山东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0万元。山东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一张,载明,规格品名:预埋件保证金;金额¥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山东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给海阳市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过任何工程项目施工。后,山东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市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案涉合同、返还保证金50万元承担利息(理由是被告占有保证金50万元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是以50万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为止)。
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解除案涉合同,返还保证金50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认为案涉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考虑到被告目前的还款能力,请求分期付款,原告不同意。
2020年3月10日,本院依据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以52万元为限冻结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申请保全费3120元,保全担保费780元。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数额无异议,不同意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50万元,被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原、被告解除合同的日期即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止,即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保全费3120元,保全担保费780元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通信基站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被告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保全费3120元,保全担保费780元由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平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明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