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财保159号
申请人: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何家村北。
法定代表人:明晖,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世源(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香水路南、保利路北世源、峰山御园居民小区甲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玉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世源(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世源(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