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8031号
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何家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CHG237L。
法定代表人: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天谷产业园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44U905。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谷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