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谋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1348号
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申霞路358号3幢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3130984K。
法定代表人:陈万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谋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312661X2。
法定代表人:黄昌子,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谋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涉案货款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3元,减半收取计6,556.5元,由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罗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