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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7321号
原告: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177369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原告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盛世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