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行审204号

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2298650。

负责人李仲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崇桂,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南段西侧(日照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1773696M。

法定代表人卞守芹,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了日自然执罚[2020]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鹏

审判员  赵家娜

审判员  石玉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