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行审204号
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2298650。
负责人李仲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崇桂,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南段西侧(日照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1773696M。
法定代表人卞守芹,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了日自然执罚[2020]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鹏
审判员 赵家娜
审判员 石玉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