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7318号
原告: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南段西侧(日照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1773696M。
法定代表人:卞守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成年,住日照市。
原告日照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盛世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