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8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旗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寻克颖,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斯米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食品工业园区(金乡)金源北侧金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旗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斯米达食品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