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永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第1750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永安小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民。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永安小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