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5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保字第767-1号
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北、健康路西侧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桐荫街以北金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高密市永安小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大街中段
被申请人*金民。
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永安小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