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佳园林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18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帝佳园林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918号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佳园林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帝佳园林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平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