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9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山长世。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4706C。
申请执行人山长世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提起网络查控过程中,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526079.14元,其中,7585元计为执行费,剩余518494.14元执行款过付申请执行人山长世。至此,本案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191执162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