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91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