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

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32号
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399号金马工业园区(***南侧、上海路西侧、西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470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