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

日照市山高商贸有限公司与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2086号
原告:日照市山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机电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7385865P。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石路南侧、上海路北侧、西宁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4706C。
原告日照市山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过平台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费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山高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范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