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123号之一
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街道上海路399号金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4706C。
法定代表人:张世绩,经理。
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8层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
法定代表人:路国庆,董事长
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4元,减半收取计6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2元,由原告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月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海锦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