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

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原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21)鲁119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额2129946.98元及利息,目前,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以及车辆已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