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3959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石璜镇吴家湾村109号。
被告:浙江古道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南路575号2幢1001室-3。
负责人:李智。
被告:浙江古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65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鹰。
原告***与被告浙江古道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浙江古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依法减半收取1559元,由***负担。
审判员丁春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