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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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1845号
原告:玉环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纸扇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古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玉环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古道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玉环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玉环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