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泥巴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泥巴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泥巴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海源社区龙院三组新村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非,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超,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红河商城一幢1-23、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99892977N。
法定代表人:何曌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泥巴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云2503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6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33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河公司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众多,执行标的较大。经调查,其名下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其纳税人状态登记为非正常。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其名下有位于蒙自市天马路西延东侧城镇住宅建设用地【蒙国用(2011)第71号、72号】两宗,系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丰源谷”项目以及商务酒店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及在建工程(商务酒店)已被另案申请人申请查封。经核查,“丰源谷”项目系蒙自市建筑领域房产项目等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监管的问题楼盘之一,该项目中小区主体建设已完工,但未正式竣工验收,已无未售房源;商务酒店系在建工程已停工,本院已依法对该宗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查封,因其实际所占土地与登记土地不一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协助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何曌坤,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工商登记为已缴纳;其名下持有云南文产蒙自养老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3%的股权,已被本院在另案冻结,但云南文产蒙自养老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无处置价值。通过到其工商登记经营地蒙自市红河商城小区调查,其未开展经营活动,未了解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大河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调查情况已于2021年6月18日回告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大河公司开发建设的“丰源谷”项目以及商务酒店(在建工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宝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