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580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修勇、吴振刚,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泥巴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2601710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海源社区龙院三组新村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张云兵,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与被告昆明泥巴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云兵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承担。
审判员 杨颖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