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586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訾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3DJH5C。
法定代表人:秦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45号海洋财富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1061T。
法定代表人:时培春,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1102财保57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810101301421033503、810101301421042437、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810101201421016264、中国银行新市区支行21×××47账号的存款14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日照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与被申请人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锦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提出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102财保577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申请人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810101301421033503、810101301421042437、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810101201421016264、中国银行新市区支行21×××47账号的存款142万元的冻结。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