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华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福阳路香河科技大厦**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296944X7。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海洋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1061T。
法定代表人:时培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华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事项进行处分,***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