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奥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570号
原告:日照市奥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虎山镇张家结庄村204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81769566K。
法定代表人:化小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海洋财富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1061T。
法定代表人:时培春,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成都路焦柯庄段西侧500米、海口路北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7903534L。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奥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市奥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奥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奥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鹿梦吟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人民陪审员  孙钦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