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91民初2286号
原告连云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园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谈加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86.5元,由原告连云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庆国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