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苏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